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⑴人民法院:《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⑵律师:《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他案卷宗、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⑴人民法院:以司法函件形式,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协助提供、办理事宜。⑵律师:根据被调取证据的内容和被调取单位的要求不同,分为两种方式。①持律师调查令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经人民法院审查书面申请,认为确有必要而批准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②持律所介绍信调取。律师可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书、律师证等函件自行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⑴主要证据材料在对方手中,申请人无法收集,且该证据影响主要案件事实认定。⑵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⑶当事人无文化或文化程度低,无调查取证能力或无经济能力聘请代理人调证的。⑴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注: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⑸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注: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4.不予调取的情形?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⑴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⑵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⑶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内容、需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及明确的线索。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自行调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包括申诉审查和再审。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证据应当限于申请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主要指银行账户、登记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执行程序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⑵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或者明确授权委托律师代为申请调查;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注明随行执业律师信息;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名称或姓名,执行案件中还应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内容,并签字或者盖章。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字样等概括性内容的,法院不予签发。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由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⑴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分工商外档和内档,被调查人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⑹机动车登记,被调查人所在地车辆管理所/驾管处调取。1.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于案件原告起诉的动机可疑、有关的法律关系内容明显有悖常理、诉讼双方配合默契且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等,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并通过要求当事人额外的举证,法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等途径,谨慎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广州东顺公司诉广州成均水电管道司虚假诉讼案】2.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据存在明显瑕疵,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在审查借贷事实时,应充分听取债务人的抗辩意见,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刘青诉周猛、许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案】3.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及时介入纠纷,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案件的有关事实,其所作的调查取证材料的客观性较之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要强,调查取证材料的来源及形式均具有其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其效力虽因当事人起诉而处于待定状态,但其形成的调查取证材料仍可为定案的重要证据材料。【晋江市仪德公司诉红孩儿公司等案】4.代管房屋法律关系不变动转移房屋产权。土地证和房契,是认定房屋产权人的主要证据。经土地改革登记的房屋产权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年代久远,知情人年事高,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相结合,认真审查证人证言和间接书证,是认定房屋产权人的重要环节。【王泽章等诉曾令英等房屋确权案】 5.对于当事人共同承认的案件事实(自认),法院一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当案外人对当事人双方自认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雷秀霞诉王良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推翻双方当事人自认事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