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私家调查和普通开展调查的私个体不同,他们乃以此谋生的专业人士,故和大多仅出于某些暂时性特殊需要(如律师为替当事人打赢官司更好获取证据、被害人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等)的私人刑事调查相比,在总体上其取证范围、方式均要深远和复杂许多。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就私家侦探如何进行具体调查取证作出丝毫规定.仅在部分法律中包含有少量涉及私人调查取证操作的禁止性条款。
这么一来,当私家调查开展刑事调查欠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范指引时便难免无所适从.甚至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感。一方面,私家调查不知道自己究竟可否承担刑事调查业务或者能多大程度承担此等业务。万一不小心过分深入就难免有干扰国家侦查权运作、帮助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泄露国家秘密之嫌,遭致司法、行政机关诸多困难。面对此情此景,即使一些公开宣称愿意承揽刑事诉讼调查取证的私家侦探机构也不得不怀有十二分的谨慎或者警觉而反复强调仅是案子较小不够立案标准或另有隐情需协助解决时方才助“一臂之力”,“对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我们仍要依靠公安机关进行。”另一方面,私家调查者们也不知道哪些调查方式或手段系自己作为特殊专业人士明确可以动用的.哪些则必须慎重使用或根本不能启用。使用超过了限度,不但可能被迫究民事、行政责任,严重者更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制裁;反之使用的方式过于谨小慎微.则又可能无法收集到自己所需证据令调查业务难以为继。
因此,调查方式缺少法律依据没有法规明确指引,在经济利益刺激下这便驱使着私人刑事调查活动日渐游走于危险边缘。近年武汉、上海、广东等地开展的私家调查业集中整治行动中就发现诸多调查事务所配备了摄像机、、、管制刀具和假警官证、假记者证等违禁物品,广州、大连、北京等城市有不少私家侦探因调查方式涉嫌违法而被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