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作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1995年3月6日下发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规长沙出轨调查定。但以后审判实践经验表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情况复杂,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况很少,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其内容很多是真实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修正和补充,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