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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湖北湖南江汉:及时引导侦查取证 明确事实认定标准

  将货船改装成采砂船,在长江禁采区疯狂作案,仅2个月采江砂6000余吨。但侦查期间,采砂范围是否违法、涉案金额如何认定都遇到了认定难题。湖北省湖南市江汉区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取证,明确案件事实认定标准和依据,近日顺利将3名犯罪嫌疑人批捕。

  2017年2月24日凌晨,巡查公安民警发现一艘货船改装的采砂船在长江水域盗采江砂,遂将该船船主王义兵、船长江贤红及协助转移盗采江砂的张仁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江砂250吨。

  江汉区检察院获悉案情后,提前介入。但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该院发现,湖南市政府与湖北省水利厅在划定禁采区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规定“除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外,长江水域湖南段为禁止采砂区域”,后者则依据国务院令,规定“航道内及航标周围20M范围为禁采区”。这直接关系部分涉案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违法。

  “水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令则属行政法规。依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用湖南市政府依据上位法制定的法规,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平解释道。

  所盗采江砂价值认定问题也成为焦点。李平介绍,根据“两高”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根据物价部门鉴定,江砂市场价格为每吨40元;而该案嫌疑人销售江砂的价格每吨从7元至14元不等,两者悬殊较大,单以销赃价格认定案值明显违背常理。经讨论,江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应属“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交易双方口供、参与采砂人员陈述及相关书证综合认定嫌疑人所盗采江砂数量,再乘以物价部门鉴定的单价,得出该案案值。

  案件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后,该院经进一步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义兵、江贤红、张仁运自2017年1月至案发,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共6000余吨,涉案总金额22万余元,遂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三人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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