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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王凯谈论侦探刑事调查在法理中的合理性

  长沙探情调查公司王探认为在客观手段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见第六十八条。长沙侦探调查取证|长沙出轨调查|婚外情|长沙正规侦探社

  这条规定对于中国的民间侦探业及其整个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影响可以说是划时代的。有了这条规定,原来一系列接近于打擦边球的调查取证手段就都有了合法的基础, 以密拍密录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不管最高院最初做出这个批复是具体为了避免一种什么情况的发生,但其有一个效果是肯定的,那就是录音与录像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变得极低,试问在案件当事双方利益明显对立的诉讼案件中,要求对方同意才能录下其某些谈话内容作为证据被认定,这种可能性有多大呢?

  根据现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2002年4月正式生效),这种情况就将得到很大的改变,只要取证方式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间侦探的办案过程中,使用密拍密录的可能性就大得多了。这就意味着民间侦探只要不使用违法器材(如间谍特工类密拍密摄密录装备)、不侵入被调查人住所与其它私人领地就可以进行此类摄录,换言之,在公开场合使用民用的摄录器材拍录下的内容场景就完全可以合法有效的案件证据使用。以隐私权为例,如委托人一方的合法配偶与另一方关系暧昧的异性在大庭广众下相拥相依而被侦探拍下整个过程,这毕竟就很难算得上侵犯其隐私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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